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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周泰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在案。
茲因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本案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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