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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昰樺
歐佳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59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易字第152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昰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歐佳欣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嗣於102年9月間,傅美雲察覺有異而跟拍賴昰樺、歐佳欣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及被告2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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