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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黃志中
具 保 人 秦偉誠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具保人秦偉誠之住所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0 ○0 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具保人秦偉誠之住所,記載為「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 號」,與戶籍資料記載「臺中市○○區○○路000 ○0 號」不符,乃顯然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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