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132,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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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玉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94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玉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4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5月22日確定,至103年5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912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扣押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4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5月22日確定,至103年5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緩字第2206號卷宗無訛;

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912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扣押物),係屬被告供其犯罪之物品,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是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自應依法予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Hello Kitty商標外套)│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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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Hello Kitty商標褲子)│15件│
├──┼────────────────────┼──┤
│ 3.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Hello Kitty商標衣服)│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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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5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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