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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前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前信因侵占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詹前信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號至2 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425號、103 年度中簡字第487 號判決書2 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詹前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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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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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侵占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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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 元,如易服│罰金新臺幣5,000 元,如易服│
│ │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
│ │1日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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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1日 │102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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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21232號 │年度偵字第33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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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425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48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25日 │103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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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425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487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月20日 │103年4月21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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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2390號之1 (分監│年度罰執字第228 號(分監10│
│ │104 年1 月19日至104 年1 月│4 年1 月24日至104 年1 月28│
│ │23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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