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252,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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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執聲字第1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正宏因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 年度偵字第90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 年6月5 日確定,103 年6 月4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仿冒三麗鷗及迪士尼商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商標法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98條且將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㈠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

㈡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

㈢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

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

如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但主刑之法定最高度及最低度刑,與修正前之舊法完全相同,或僅沒收之從刑規定有所更易,主刑未修正時,則沒收部分,即不生比較問題(最高法院88年第1 次、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再沒收亦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故而,本件沒收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該條修正時之立法理由,「專科沒收」應係指「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故依該條規定沒收者,應僅以違禁物或法律規定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

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即係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

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所規定「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考其沒收之法源依據,仍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3 款之職權沒收或其他相對義務沒收規定,與刑法第40條第2項之適用範圍應有不同。

四、經查,本案被告黃正宏上開違反商標法之事實,業經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9053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1 年6月5 日確定,復於103 年6 月4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偵卷第10頁,101 年度保管字第170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仿冒品,有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警卷第9-10、12-19 、24-27 、38-39 頁)在卷可稽,且係被告所有供犯100 年6 月29日修正施行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合於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沒收依據  │
├──┼──────────────────────┼──┼──────┤
│ 一 │仿冒三麗鷗公司「HELLO KITTY」商標飾品       │55個│刑法第40條第│
├──┼──────────────────────┼──┤2項、商標法 │
│ 二 │仿冒迪士尼公司「DISNEY」、「LILO AND STITCH │ 6個│第98條      │
│    │」商標手機套                                │    │            │
├──┼──────────────────────┼──┤            │
│ 三 │仿冒迪士尼公司「DISNEY」、「LILO AND STITCH │ 8個│            │
│    │」商標飾品                                  │    │            │
├──┼──────────────────────┼──┤            │
│ 四 │仿冒近似迪士尼公司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      │ 7個│            │
│    │00000000)之飾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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