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427,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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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海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127號、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九四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海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之透明結晶1 包,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940公克),係違禁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 年7 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940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 年7 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102 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卷第46頁),足認上開透明結晶即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是聲請人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屬有據。

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上開說明,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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