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443,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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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雍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拾肆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雍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1204 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確定,103 年6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物盜版遊戲光碟14片(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保字第418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經查,本件被告林雍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1204 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2 年6 月14日確定,103 年6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4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保字第4182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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