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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宜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07號、103 年度執字第8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宜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宜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謝宜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謝宜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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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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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罪)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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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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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16日 │102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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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毒 │檢察署103年度毒 │
│ │偵字第416號 │偵字第2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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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430│103年度訴字第435│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1日 │103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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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430│103年度訴字第435│
│判 決│ │號 │號 │
│ ├────┼────────┼────────┤
│ │判 決│103年5月23日 │103年6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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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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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
│ │字第7782號 │字第85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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