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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炳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炳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中華民國刑法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不予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
因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郭炳耀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並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至5則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均得易科罰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被告所犯各罪情節暨罪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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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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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竊盜 │竊盜 │
│ │通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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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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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09.20 │102.03.14 │102.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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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913號 │偵字第11482號 │偵字第114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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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 102年度交簡字 │ 102年度簡字 │ 102年度簡字 │
│ │ │ 第388號 │ 第732號 │ 第732號 │
│ ├────┼────────┼────────┼────────┤
│ │判 決 │ 102.11.07 │ 102.11.29 │ 102.11.29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 102年度交簡字 │ 102年度簡字 │ 102年度簡字 │
│判 決│ │ 第388號 │ 第732號 │ 第732號 │
│ ├────┼────────┼────────┼────────┤
│ │判 決│ 102.11.25 │ 103.01.13 │ 103.01.1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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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執 │臺中地檢103年執 │臺中地檢103年執 │
│ │字第13884號(編 │字第4207號 │字第4207號 │
│ │號1至3數罪併罰已│ │ │
│ │定刑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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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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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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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10.25 │102.1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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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5936號 │偵字第2593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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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 103年度易字 │ 103年度易字 │ │
│ │ │ 第93號 │ 第93號 │ │
│ ├────┼────────┼────────┼────────┤
│ │判 決 │ 103.02.27 │ 103.02.27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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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 103年度易字 │ 103年度易字 │ │
│判 決│ │ 第93號 │ 第9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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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3.03.19 │ 103.03.19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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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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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執 │臺中地檢103年執 │ │
│ │字第8871號(編號│字第8871號 │ │
│ │4、5數罪併罰已定│ │ │
│ │刑有期徒刑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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