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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達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 由受刑人蔡政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蔡政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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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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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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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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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27日 │ 102年5月29日 │ 103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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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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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046號 │ 102年度訴字第2046號 │ 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2月26日 │ 103年2月26日 │ 10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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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046號 │ 102年度訴字第2046號 │ 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4月3日 │ 103年4月3日 │ 103年6月3日 │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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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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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備 註│5826號(編號1、2已定應│5826號(編號1、2已定應│8861號(編號3、4已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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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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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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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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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22日 │ 102年10月27日 │ 102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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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67號 │ 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4號│ 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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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 103年度訴字第773號 │ 103年度訴字第77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5月8日 │ 103年5月27日 │ 103年5月27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71號 │ 103年度訴字第773號 │ 103年度訴字第77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6月3日 │ 103年5月27日 │ 103年5月27日 │
│ │ │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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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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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備 註│8861號(編號3、4已定應│9085號(編號5、6已定應│9085號(編號5、6已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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