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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永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永吉因如附表所示之十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鍾永吉因如附表所示之15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證。
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4、9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2、5至8、10、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15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受刑人鍾永吉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森林法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6,986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鍾永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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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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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 宣 告 刑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千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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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06月05日 │102年03月30日 │102年08月16日 │
│ │ │ │102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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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86號 │第15304號 │第18883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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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741號 │102年度易字第2432號 │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10月16日 │102年10月09日 │102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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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訴第1741號 │102年度易字第2432號 │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2年10月31日 │102年11月04日 │102年11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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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社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2568號、103年度執│第12606號、103年度執│第13251號、103年度執│
│ │更字第2030號 │更字第2030號 │更字第20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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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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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搶奪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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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8月(共4罪)│有期徒刑7月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
│ │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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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08月16日 │102年08月16日(2次)│102年07月29日 │
│ │ │102年08月17日 │ │
│ │ │102年08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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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8883號等 │第18883號等 │第18883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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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 │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 │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11日 │102年11月11日 │102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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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 │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 │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2年11月25日 │102年11月25日 │102年11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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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社會勞動 │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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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3251號、103年度執│第13252號、103年度執│第13252號、103年度執│
│ │更字第2030號 │更字第2030號 │更字第20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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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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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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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 │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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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04月07日 │102年08月13日 │102年07月2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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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03號 │第24170號 │第208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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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142號 │102年度易字第3490號 │102年度易字第333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06日 │102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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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142號 │102年度易字第3490號 │102年度易字第333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2年11月25日 │103年01月27日 │103年02月0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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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社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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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13669號、103年度執│第2803號、103年度執 │第4107號、103年度執 │
│ │更字第2030號 │更字第2030號 │更字第20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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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
├────────┼──────────┼──────────┼──────────┤
│ 罪 名 │森林法 │搶奪 │ │
├────────┼──────────┼──────────┼──────────┤
│ │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有期徒刑8月 │ │
│ 宣 告 刑 │臺幣16,986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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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03月23日 │102年07月04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7413號 │第20765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930號 │102年度訴字第2272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07月30日 │103年02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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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930號 │102年度訴字第2272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3年04月03日 │103年03月1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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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
│社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第5819號、103年度執 │第7370號 │ │
│ │更字第203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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