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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詠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5458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詠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
故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 )。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洪詠宸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洪詠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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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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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1.10.03 │101.07.24至101.07.25│101.10.03 │
│ │ │為警採尿前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28161號 │字第4891號 │字第4891號 │
├─┬──────┼──────────┼──────────┼──────────┤
│最│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071號 │101年度簡字第5622號 │101年度簡字第562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03.14 │102.04.16 │102.04.16 │
├─┼──────┼──────────┼──────────┼──────────┤
│確│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071號 │101年度簡字第5622號 │101年度簡字第562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04.04 │102.05.08 │102.05.0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0479號(在監執行 │第5786號(在監執行中│第5786號(在監執行中│
│ │中) │);編號2至4定應執行│);編號2至4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贓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8.18 │100.08.16 │100.08.16 │
├────────┼──────────┼──────────┼──────────┤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4891號 │第5491號 │字第5491號 │
├─┬──────┼──────────┼──────────┼──────────┤
│最│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5622號 │102年度簡字第5399號 │102年度簡字第539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04.16 │103.01.03 │103.01.03 │
├─┼──────┼──────────┼──────────┼──────────┤
│確│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5622號 │102年度簡字第5399號 │102年度簡字第539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05.08 │103.03.04 │103.03.0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5786號(在監執行中│第4808號(在監執行中│第4808號(在監執行中│
│ │);編號2至4定應執行│);編號5至6定應執行│);編號5至6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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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
│罪 名│證券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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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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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06月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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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字第667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金訴字第1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03.11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金訴字第1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04.1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1
│ │第5458號(在監執行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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