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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其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其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謝其順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附表:受刑人謝其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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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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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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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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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12月3日 │103年3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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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8120號 │偵字第836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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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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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3年度交易字第 │103年度交簡字第 │ │
│事實審│ │82號 │20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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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3年3月13日 │103年4月28日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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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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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3年度交易字第 │103年度交簡字第 │ │
│判 決│ │82號 │20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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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4月14日 │103年5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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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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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 │執字第5857號 │執字第803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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