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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浤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浤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藍浤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新臺幣(下同)1000│(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元折算1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4.12 │100.6.27 │100.6.7 │
│ │凌晨4時許 │6時40分許 │6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少 │臺中地檢100年度少 │
│年 度 及 案 號 │字第9073號 │連偵字第89號等 │連偵字第89號等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3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
│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0.6.10 │101.4.18 │101.4.18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38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2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
│ │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0.7.7 │101.4.18 │101.4.18 │
│ │日 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0.6.9 │100.6.27 │100.6.23 │
│ │9時許 │8時10分許 │5時20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少 │臺中地檢100年度少 │臺中地檢100年度少 │
│年 度 及 案 號 │連偵字第89號等 │連偵字第89號等 │連偵字第89號等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1.4.18 │101.4.18 │101.4.18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1.4.18 │101.4.18 │101.4.18 │
│ │日 期│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2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0.6.30 │100.6.30 │100.5.27 │
│ │上午7時30分許 │上午7時25分許 │凌晨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少 │臺中地檢100年度少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及 案 號 │連偵字第89號等 │連偵字第89號等 │字第2523號等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102年度易字第1700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1.4.18 │101.4.18 │103.4.24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101年度上訴字第82 │102年度易字第1700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1.4.18 │101.4.18 │103.6.9 │
│ │日 期│ │ │ │
└───┴────┴─────────┴─────────┴─────────┘
┌────────┬─────────┬─────────┬─────────┐
│ 編 號 │ 10 │ 11 │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2000元折算1日) │(2000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0.5.30 │100.6.3 │ │
│ │凌晨1時15分許 │凌晨2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
│年 度 及 案 號 │字第2523號 │字第2523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700 │102年度易字第1700 │ │
│ │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3.4.24 │103.4.24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700 │102年度易字第1700 │ │
│ │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103.6.9 │103.6.9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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