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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志瑋
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字第20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志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梁志瑋前因強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 年1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6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7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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