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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嘉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嘉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王嘉淋因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王嘉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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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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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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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3次)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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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10至11日 │100年11月11至12日 │100年11月11日 │
│ │100年11月12日 │ │100年11月11至12日 │
│ │100年11月13至14日 │ │100年11月12日(6次)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25068號 │ 100年度偵字第25068號 │ 100年度偵字第25068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1年5月8日 │ 101年5月8日 │ 101年5月8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6月7日 │ 101年6月7日 │ 101年6月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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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6757號(編號1至5已定應│6757號(編號1至5已定應│6757號(編號1至5已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
│ │執畢) │執畢) │執畢) │
└────────┴───────────┴───────────┴───────────┘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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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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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9次)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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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11日 │100年11月14日 │100年10月28至31日 │
│ │100年11月11至12日 │ │ │
│ │100年11月12日(4次) │ │ │
│ │100年11月13日(3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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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25068號 │ 100年度偵字第25068號 │ 103年度偵字第64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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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 103年度易字第69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1年5月8日 │ 101年5月8日 │ 103年4月29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 101年度易字第696號 │ 103年度易字第69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6月7日 │ 101年6月7日 │ 103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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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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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 │
│ │6757號(編號1至5已定應│6757號(編號1至5已定應│ 103年度執字第8074號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 │
│ │執畢) │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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