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651,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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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2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字第2055號、102 年度執從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數量零點壹壹玖柒公克、驗餘數量零點壹零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664號被告黃政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送驗數量0.1197公克,驗餘淨重0.1029公克),係違禁物,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664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483號判決,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23 號、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送驗數量0.1197公克,驗餘淨重0.1029公克),經上開刑事判決審理結果,認與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犯行無涉,純是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372 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9 月30日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佐(見執聲卷第15頁);

而上開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送驗數量0.1197公克,驗餘淨重0.1029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 年5 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2 頁反面)。

是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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