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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治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治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周治民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佩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周治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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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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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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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02.06 │102.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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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727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81號│
│年 度 及 案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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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437號 │103年度簡字第32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04.07 │103.05.29 │
├───┼────┼─────────────┼─────────────┤
│ │法 院 │ │ │
│確 定├────┤ 同上 │ 同上 │
│ │案 號 │ │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04.28 │103.06.23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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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會勞動 │得易科、社會勞動 │
│之 案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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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890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967 │
│ │號(已執畢) │號(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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