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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建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97號、103年度執字第9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建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建辰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張建辰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張建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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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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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險罪 │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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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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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23日 │102年1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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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36號 │第1016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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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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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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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983│103年度交簡字第317號│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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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3年3月27日 │103年5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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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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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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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983│103年度交簡字第317號│ │
│判 決│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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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3年04月28日 │ 103年06月2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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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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