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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揚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093號、103 年度執字第9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揚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揚誼(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4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證,其中附表編號1 、4 、6 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2 至3 、5 、7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於103 年6 月23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表明願放棄附表編號1 、4 、6 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6 月2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鄭揚誼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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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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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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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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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2年11月1日 │102年11月2(聲請書│ 103年1月17日 │
│ │ │誤載為「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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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
│ │第2947號 │第2947號 │第6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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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 │ │ 第472號 │ 第472號 │ 第67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5月14日 │ 103年5月14日 │ 103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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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聲請書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載為「士林」)地方│ │ │
│ │ │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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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 │ │ 第472號 │ 第472號 │ 第675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6月3日 │ 103年6月3日 │ 103年5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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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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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
│ │8648號(執行中) │8649號(執行中) │8950號(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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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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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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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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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3年1月14日 │103年3月6日(聲請 │ 103年3月6日 │
│ │ │書贅載「至103年5月│ │
│ │ │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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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
│ │第684號 │第795號 │第7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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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 │ │ 第675號 │ 第689號 │ 第68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5月20日 │ 103年5月20日 │ 103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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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 │ │ 第675號 │ 第689號 │ 第689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5月28日 │ 103年5月23日 │ 103年5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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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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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
│ │8951號(執行中) │9421號(執行中) │9422號(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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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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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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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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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聲請書誤載為 │ │ │
│ │「103」)年4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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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 │ │
│ │第205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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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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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 │
│ │ │ 第1882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5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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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 │
│ │ │ 第1882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6月23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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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 │ │
│ │9630號(105年9月8 │ │ │
│ │日起至106年9月7日 │ │ │
│ │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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