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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君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君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李君緯因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李君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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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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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風化 │ 妨害風化 │ 妨害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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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2次)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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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中旬之某日起至│ 102年7月17日(2次) │ 102年9月11日 │
│ │102年9月10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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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21623號 │ 102年度偵字第16886號 │ 102年度偵字第233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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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 103年度訴字第125號 │ 103年度中簡字第43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11月11日 │ 103年3月12日 │ 103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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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 103年度訴字第125號 │ 103年度中簡字第43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2月2日 │ 103年4月3日 │ 103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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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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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 │ 臺中地檢 │
│ │第2217號(編號1、2已定│第2217號(編號1、2已定│ 103年度執字第7902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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