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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振興
具 保 人 陳美玉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68號、103年度執字第4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伍振興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陳美玉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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