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749,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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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黃建智
具 保 人 黃建霖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更字第1304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黃建智犯恐嚇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被訴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並由具保人黃建霖繳納現金6萬元後,本院准予具保候傳,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繳納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一紙在卷可按。

次查,受刑人因犯恐嚇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嗣受刑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受刑人為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7日桃檢兆103執助字1207字第059737號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3年6月24日園警分刑字0000000000號函、員警拘提報告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據此,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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