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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清鋒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156號、103 年度執字第8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清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
茲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同時有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清鋒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4 月;
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陳清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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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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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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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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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0.10.23 │ 100.10.29 │ 10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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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桃園地檢 │ 桃園地檢 │ 桃園地檢 │
│機關年度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30002 號│100 年度偵字第30002 號│100 年度偵字第30002 號│
├─┬────┼───────────┼───────────┼───────────┤
│最│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1.05.31 │ 101.05.31 │ 101.05.31 │
├─┼────┼───────────┼───────────┼───────────┤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383號│
│決├────┼───────────┼───────────┼───────────┤
│ │判決確定│ 101.05.31 │ 101.05.31 │ 101.08.23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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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臺灣高檢101 年度執字第358 號。 │
│ │2.編號1 至3 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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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陳清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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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風化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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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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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9年7 月間 │ 100.03.17 │ 10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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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32140 號、101 年度偵字│32140 號、101 年度偵字│32140 號、101 年度偵字│
│ │第4121、11620 號 │第4121、11620 號 │第4121、11620 號 │
├─┬────┼───────────┼───────────┼───────────┤
│最│法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 101 年度訴字第943 號 │ 101 年度訴字第943 號 │ 101 年度訴字第943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04.18 │ 102.04.18 │ 102.04.18 │
├─┼────┼───────────┼───────────┼───────────┤
│確│法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 101 年度訴字第943 號 │ 101 年度訴字第943 號 │ 101 年度訴字第943 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05.13 │ 102.05.13 │ 102.05.13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1.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4212號。 │
│ │2.編號4 至6 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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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陳清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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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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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2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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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0.09.16 │ 100.1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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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桃園地檢 │ 臺中地檢 │ │
│機關年度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1487 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 │
├─┬────┼───────────┼───────────┼───────────┤
│最│法院 │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1027號│ 101年度易字第2957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09.25 │ 103.04.11 │ │
├─┼────┼───────────┼───────────┼───────────┤
│確│法院 │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1027號│ 101年度易字第2957號 │ │
│決├────┼───────────┼───────────┼───────────┤
│ │判決確定│ 102.10.14 │ 103.05.05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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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 │
│ │ 第11787 號。 │ 第812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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