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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自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自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自康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7 號裁定意旨參照)。
惟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另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
四、經查,受刑人王自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6 至9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 至5 、10、1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之聲請合併執行狀1 份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受刑人 王自康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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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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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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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共6│有期徒刑3月,共 │
│ │ │罪 │18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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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12日 │100年8月15日至 │100年8月16日至 │
│ │ │100年9月4日 │100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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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 │字第20839號 │字第20839號 │字第208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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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事實審│ │397號 │397號 │397號 │
│ ├────┼────────┼────────┼────────┤
│ │判 決 │101年4月12日 │101年4月12日 │101年4月12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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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397號 │397號 │397號 │
│ ├────┼────────┼────────┼────────┤
│ │判 決│101年4月12日 │101年4月12日 │101年4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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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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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3199號。 │
│ │2.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 院102年度聲字第1448號)。 │
│ │3.羈押1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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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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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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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共4│有期徒刑4月,共 │有期徒刑8月 │
│ │罪 │13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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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23日至 │100年8月25日至 │100年8月29日 │
│ │100年9月13日 │100年9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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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 │字第20839號 │字第20839號 │字第208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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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事實審│ │397號 │397號 │397號 │
│ ├────┼────────┼────────┼────────┤
│ │判 決 │101年4月12日 │101年4月12日 │101年4月12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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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397號 │397號 │397號 │
│ ├────┼────────┼────────┼────────┤
│ │判 決│101年4月12日 │101年4月12日 │101年4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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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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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3199號。 │
│ │2.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102年度聲字第1448號)。 │
│ │3.羈押1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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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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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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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共│有期徒刑9月,共 │
│ │ │10罪 │14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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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29日 │100年7月26日至 │100年7月26日至 │
│ │ │100年8月2日 │100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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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 │字第26233號 │字第26233號 │字第262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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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金上訴字 │101年度金上訴字 │101年度金上訴字 │
│事實審│ │第1140號 │第1140號 │第1140號 │
│ ├────┼────────┼────────┼────────┤
│ │判 決 │101年11月1日 │101年11月1日 │101年11月1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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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金上訴字 │101年度金上訴字 │101年度金上訴字 │
│判 決│ │第1140號 │第1140號 │第1140號 │
│ ├────┼────────┼────────┼────────┤
│ │判 決│101年11月23日 │101年11月23日 │101年11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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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3199號。 │
│ │2.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102年度聲字第1448號)。 │
│ │3.羈押1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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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共4│有期徒刑4月,共7│
│ │罪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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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21日至 │100年11月16日至 │
│ │100年11月26日 │100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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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少 │檢察署101年度少 │
│ │連偵字第75號 │連偵字第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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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2957號 │2957號 │
│ ├────┼────────┼────────┤
│ │判 決 │103年4月11日 │103年4月11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2957號 │2957號 │
│ ├────┼────────┼────────┤
│ │判 決│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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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 │
│ │ 字第8124號。 │
│ │2.編號10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 │
│ │ 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957 │
│ │ 號)。 │
│ │3.羈押1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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