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758,201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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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家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4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捌拾壹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捌拾罪」。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將受刑人賴家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0罪,誤載為「81罪」,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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