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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煜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煜明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林煜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27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2 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89 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林煜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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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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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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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 年8 月8 日某時許 │ 102 年10月20日20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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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344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7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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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2527號 │ 103 年度訴字第289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 年4 月24日 │ 103 年4 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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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2527號 │ 103 年度訴字第289號 │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 年4 月30日 │ 103 年5 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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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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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 年度執字第10076 號│103 年度執字第72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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