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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天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天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天祥(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20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依職權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2年易字第1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受刑人詹天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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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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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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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共2罪│有期徒刑10月,共2 │
│ │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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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2月8日 │103年2月20日 │
│ │103年2月15日 │103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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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7394號 │字第73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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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120 │103年度易字第1120 │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5月27日 │103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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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120 │102年度易字第1120 │
│判 決│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6月23日 │103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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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9553號 │字第95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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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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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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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共3罪│有期徒刑4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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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2月7日 │103年2月7日 │
│ │103年2月15日 │ │
│ │103年3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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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7394號 │字第73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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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120 │103年度易字第1120 │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5月27日 │103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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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120 │102年度易字第1120 │
│判 決│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6月23日 │103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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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9553號 │字第95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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