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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聖聰
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字第22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聖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聖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7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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