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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偉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偉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古偉德因犯加重竊盜等4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59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6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從而,經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古偉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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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自│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得易│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訴)機關├────────┼────────┤刑處分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判 決 日 期 │ 判決確定日期 │ │ │
├─┼────┼────┼───────┼────┼────────┼────────┼────┼─────┤
│1 │加重竊盜│有期徒刑│102年7月7日下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2定│
│ │ │4月 │午1時許 │102年度 │102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金、得易│應執行有期│
│ │ │ │ │偵字第 │3598號 │3598號 │服社會勞│徒刑6月確 │
│ │ │ │ │22446號 ├────────┼────────┤動 │定 │
│ │ │ │ │ │103年3月20日 │103年4月25日 │ │ │
├─┼────┼────┼───────┼────┼────────┼────────┼────┼─────┤
│2 │加重竊盜│有期徒刑│102年7月8日下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2定│
│ │ │4月 │午4時許 │102年度 │102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金、得易│應執行有期│
│ │ │ │ │偵字第 │3598號 │3598號 │服社會勞│徒刑6月確 │
│ │ │ │ │22446號 ├────────┼────────┤動 │定 │
│ │ │ │ │ │103年3月20日 │103年4月25日 │ │ │
├─┼────┼────┼───────┼────┼────────┼────────┼────┼─────┤
│3 │加重竊盜│有期徒刑│102年7月7日凌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編號3至4定│
│ │ │7月 │晨3時26分許 │102年度 │102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罰金、不│應執行有期│
│ │ │ │ │偵字第 │3598號 │3598號 │得易服社│徒刑1年確 │
│ │ │ │ │22446號 ├────────┼────────┤會勞動 │定 │
│ │ │ │ │ │103年3月20日 │103年4月25日 │ │ │
├─┼────┼────┼───────┼────┼────────┼────────┼────┼─────┤
│4 │加重竊盜│有期徒刑│102年7月7日晚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編號3至4定│
│ │ │7月 │間7時36分許 │102年度 │102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罰金、不│應執行有期│
│ │ │ │ │偵字第 │3598號 │3598號 │得易服社│徒刑1年確 │
│ │ │ │ │22446號 ├────────┼────────┤會勞動 │定 │
│ │ │ │ │ │103年3月20日 │103年4月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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