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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熊立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立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熊立武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對於有該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規定。
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7 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可易服社會勞動,且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之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附表:受刑人熊立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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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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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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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判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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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6月18日至 │101年6月11日 │100年12月24日 │
│ │101年6月19日 │ │101年5月18日 │
│ │ │ │101年5月22日 │
│ │ │ │101年5月25日 │
│ │ │ │101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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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088號 │偵字第17595號等 │偵字第17595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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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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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380│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119號 │1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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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1年9月7日 │102年6月5日 │102年6月5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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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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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380│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號 │3779號 │37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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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10月1日 │102年9月18日 │102年9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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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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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878號 │
│ │執字第618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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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
│ │第21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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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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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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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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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5月28日 │101年5月22日 │101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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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7595號等 │偵字第17595號等 │偵字第17595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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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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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19號 │119號 │1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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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年6月5日 │102年6月5日 │102年6月5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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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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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3779號 │3779號 │37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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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9月18日 │102年9月18日 │102年9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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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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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878號 │
│ ├──────────────────────────┤
│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
│ │第21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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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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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藥事法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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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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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5月31日 │101年6月15日 │101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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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7595號等 │偵字第12510號 │偵字第15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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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189│102年度訴字第232│
│事實審│ │119號 │號 │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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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年6月5日 │103年3月26日 │103年3月5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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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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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189│102年度訴字第232│
│判 決│ │3779號 │號 │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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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9月18日 │103年4月21日 │103年6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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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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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10879號 │執字第6599號 │執字第9657號 │
│ ├────────┴────────┤ │
│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臺 │ │
│ │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14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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