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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豪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志豪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受刑人林志豪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林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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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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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 │違背安全駕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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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 │ │
│ │折算1日。 │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 │
│ │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 │幣1千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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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14日 │102年06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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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089號 │偵字第16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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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67│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87│ │
│事實審│ │6號 │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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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 │103年05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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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67│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87│ │
│判 決│ │6號 │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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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02月05日 │103年06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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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
│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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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第2974號 │第1029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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