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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世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0215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世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何世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何世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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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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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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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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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18日 │10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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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554號 │撤緩毒偵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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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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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2 │103年度訴字第491│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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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 │103年2月11日 │103年6月11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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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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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2 │103年度訴字第491│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3月3日 │103年6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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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否 │ 均否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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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執乙字第3825號 │執乙字第102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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