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826,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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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自行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而被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依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 萬元,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而被釋放,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中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 件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中簡字第85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 樓之2 」通知到案執行,然未到案,且經聲請人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拘提不遇訪談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至被告所陳報之居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1 樓」則查無此址,有內政部戶政司村里街路門牌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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