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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啟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啟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啟倫因犯恐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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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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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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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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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8月29日 │101年8月29日 │101年8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4352號 │偵字第24352號 │偵字第237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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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最│ │ │ │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42 │102年度易字第42 │102年度上易字第 │
│實│ │號 │號 │67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3月26日 │102年3月26日 │102年7月24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確│ │分院 │分院 │分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上易字第 │
│決│ │688號 │688號 │673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31日 │102年5月31日 │102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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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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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8184號(編│執字第8184號 │執字第9554號 │
│ │號1至3數罪併罰已│ │ │
│ │定刑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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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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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違反電信法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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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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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8月26日 │101年8月26日 │101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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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7399號 │偵字第27399號 │偵字第27399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緝字第 │103年度訴緝字第 │103年度訴緝字第 │
│事│ │19號 │19號 │1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5月1日 │103年5月1日 │103年5月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緝字第 │103年度訴緝字第 │103年度訴緝字第 │
│判│ │19號 │19號 │1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6日 │103年5月26日 │103年5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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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9615號(編│執字第9615號 │執字第9615號 │
│ │號4至7數罪併罰已│ │ │
│ │定刑有期徒刑2年9│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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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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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有價證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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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9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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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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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739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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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緝字第 │ │ │
│事│ │19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5月1日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緝字第 │ │ │
│判│ │19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6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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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
│ │執字第9615號 │ │ │
│ │(刑期屆滿日109 │ │ │
│ │年3月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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