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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祥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祥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祥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許祥麟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 至2 、4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2 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2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4 至5 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4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 年2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許祥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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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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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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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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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 年8 月13日至102 年8 │102年8月14日 │100 年4 、5 月間至102 年│
│ │月14日 │ │10月1 日(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為同年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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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2255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2255號 │102 年度偵字第23428 號、│
│ │ │ │第243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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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245號 │102年度訴字第2245號 │103年度簡字第38號 │
│實├───┼────────────┼────────────┼────────────┤
│審│判決日│102年12月26日 │102年12月26日 │103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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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245號 │102年度訴字第2245號 │103年度簡字第38號 │
│決├───┼────────────┼────────────┼────────────┤
│ │確定日│103年1月8日 │103年1月8日 │103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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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否 │否 │是 │
│科罰金、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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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年度執字第5585號 │ 103年度執字第5585號 │103年度執字第3643號 │
│ │②編號1 至2 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2 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0月 │ 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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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1日 │102年10月1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46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4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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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41號 │103年度訴字第141號 │ │
│實├───┼────────────┼────────────┼────────────┤
│審│判決日│103年3月5日 │103年3月5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41號 │103年度訴字第141號 │ │
│決├───┼────────────┼────────────┼────────────┤
│ │確定日│103年3月24日 │103年3月24日 │ │
├─┴───┼────────────┼────────────┼────────────┤
│是否為得易│否 │否 │ │
│科罰金、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年度執字第5374號 │ 103年度執字第5374號 │ │
│ │②編號4 至5 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 至5 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2月 │ 期徒刑1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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