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845,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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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45號
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之母 劉秋佩
受 刑 人 張育慈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9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劉秋佩(下稱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張育慈(下稱受刑人)之母親,受刑人前民國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76號因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

嗣受刑人於103 年7 月17日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時,然執行檢察官不准予易科罰金,因受刑人已懷有2 個多月身孕,且有悔過之心,為此,請求法院就受刑人所餘刑期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並非不具上開身分者均得任意為之;

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76號因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執字第9113號執行,於103 年7 月17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7 月17日點名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足證。

又受刑人係82年1 月5 日生,屬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母,除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外,復有本院依職權查閱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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