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847,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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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輝
具 保 人 林鋒銘
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6948號、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鋒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林明輝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

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各1紙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2紙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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