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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金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金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金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
│罪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9月29日 │102年11月29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案號 │年度偵字22615 號 │年度偵字第279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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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3 年度交簡字第51號 │103 年度交易字第2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7日 │103年6月11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3 年度交簡字第51號 │103 年度交易字第27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年3月14日 │103年7月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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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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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年度執字第4889號(刑期自 │年度執字第10463 號(刑期自│
│ │103 年5 月14日起至103 年10│103 年10月14日起至104 年2 │
│ │月13日止) │月1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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