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862,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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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慶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27號、103年度執字第9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慶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盧慶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十一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4等十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

雖其中編號1-4等十罪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5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執行筆錄一份在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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