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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有意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有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翁有意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翁有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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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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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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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40日 │有期徒刑50日 │拘役30日(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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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11月9日 │102年11月6日 │101年2月底某日、│
│ │ │ │101年5月底某日、│
│ │ │ │102年2月底某日、│
│ │ │ │102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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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6385號 │偵字第26557號 │偵字第265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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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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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272│103年度簡字第274│103年度簡字第274│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3年5月2日 │103年5月23日 │103年5月23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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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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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272│103年度簡字第274│103年度簡字第274│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5月19日 │103年6月23日 │103年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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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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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7644號(已│執字第10296號( │執字第10296號( │
│ │執畢) │編號2-3定應執行 │編號2-3定應執行 │
│ │ │拘役120日) │拘役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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