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878,2014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仁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42號、103年度戒毒偵字第6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柒壹玖公克、零點肆貳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仁豪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民國101年4月30日16時或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以火點燃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於同年5月1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查獲,並於同日23時5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另被告徐仁豪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7月9日上午9時至1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2之租屋處內,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嗣於101年7月9日22時27分許,在上開租屋處為警執行搜索,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4.6公克,此部分毒品已另行處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合計0.8公克)。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大隊移送偵辦。

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591、657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5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接受強制戒治處遇已滿6月,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03年第5次所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於103年5月12日釋放在案,並經該署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65、6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此有該所103年5月1日中戒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及釋放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戒毒偵字第65、66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

是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傾向,經送戒治期滿,而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合計0.8公克)經鑑定結果(驗餘淨重分別為0.0719公克、0.4292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已改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1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參。

是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既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已改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0.0719公克、0.4292公克),有該院101年7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按(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233號偵查卷第27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