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908,201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金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137 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壹包(內含參顆,驗餘數量零點貳陸零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下午3 時30分,在臺中市○里區○○路000 號「阿拉丁自助式KTV 」999 號包廂內,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6 月18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9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驗餘淨重0.2600公克),係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1 紙附卷足證,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羅金鳳施用第二級毒品MDA 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於103 年2 月21日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92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2 月6 日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6、38、40、41、43至50、358 至361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1 紙在卷可按(見毒聲92卷第5 頁;

偵36卷第28至30頁)。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1 包(內含3 顆,驗餘數量0.2600公克)經送鑑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 年12月1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偵36卷第15頁)。

綜上所述,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1 包(內含3 顆,驗餘數量0.2600公克)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