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0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被 告 蔡富仲
具 保 人 蔡青江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賴玉芬
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
具 保 人 柯振中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何宏洲
被 告 徐崇昊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林永大
被 告 謝榮達
被 告 何詩怡
被 告 鄭惠惠
被 告 連珮瑄
被 告 鄭逸光
被 告 潘虹菱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__
犯罪事實
一、__
二、案經__警察局__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__
二、__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__百__十__條第__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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