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古烜松為美商賀寶芙(HERBALIFE)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 二、證據名稱:
- (一)被告古烜松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 (二)被害人劉娟秀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 (三)被害人劉娟秀之訂單資料(見警卷第11頁至第16頁)、美
- 三、爰審酌被告未經被害人劉娟秀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冒用被
- 四、未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文件(原件)即偽造之私文書(
-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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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烜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192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古烜松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及傳真文件上偽造「劉娟秀」之署押均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及傳真文件上偽造「劉娟秀」之署押均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三所示之文件及傳真文件上偽造「劉娟秀」之署押均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四所示之文件及傳真文件上偽造「劉娟秀」之署押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文件及各該傳真文件上偽造「劉娟秀」之署押均沒收。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古烜松為美商賀寶芙(HERBALIFE)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賀寶芙公司)之直銷商,而劉娟秀則為古烜松之客戶,為便於購買賀寶芙公司產品及付款程序,劉娟秀遂於民國101年9月間,將其所有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4649********0093號)及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4579********6409號)之相關信用卡資料(如卡號、有效期限等)提供予古烜松,雙方亦約定若古烜松要替劉娟秀代訂商品前,需先徵得劉娟秀之同意。
詎古烜松明知信用卡之相關資料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卡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他人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而與特約商店完成消費交易。
惟其竟為提高個人業績,遂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未經持卡人劉娟秀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冒用劉娟秀之名義填寫相關資料而向賀寶芙公司訂購商品;
分別於㈠102年3月5日下午3時50分許,在其所承租位在臺中市南屯區嶺東路上之工作室內,於賀寶芙公司「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之「付款方式」區塊欄位中,擅自填載劉娟秀之上開台新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表示此次刷卡消費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6元等資訊,並於「持卡人簽名」欄位上偽造「劉娟秀」之署押1枚,而偽造「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私文書1紙。
㈡102年4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3日)上午11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許,在上開工作室內,於賀寶芙公司「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之「付款方式」區塊欄位中,及「玉山賀寶芙聯名卡/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上,擅自填載劉娟秀之前揭玉山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表示此次刷卡消費之金額為6019元等資訊,並勾選分期付款,且分別於前述2份文件之「持卡人簽名」欄位上偽造「劉娟秀」之署押各1枚,而偽造「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玉山賀寶芙聯名卡/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私文書各1紙。
㈢102年4月29日下午5時3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6時許),在上開工作室內,於賀寶芙公司「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之「付款方式」區塊欄位中,及「玉山賀寶芙聯名卡/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上,擅自填載劉娟秀之前揭玉山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表示此次刷卡消費之金額為7187元等資訊,並勾選分期付款,且分別於前述2份文件之「持卡人簽名」欄位上偽造「劉娟秀」之署押各1枚,而偽造「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玉山賀寶芙聯名卡/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私文書各1紙。
㈣102年4月29日下午5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許,在上開工作室內,於賀寶芙公司「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之「付款方式」區塊欄位中,及「玉山賀寶芙聯名卡/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上,擅自填載劉娟秀之前揭玉山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表示此次刷卡消費之金額為6933元等資訊,並勾選分期付款,且分別於前述2份文件之「持卡人簽名」欄位上偽造「劉娟秀」之署押各1枚,而偽造「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玉山賀寶芙聯名卡/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私文書各1紙。
又古烜松分別於完成偽造上述各該私文書後,旋即以傳真之方式將各該偽造之私文書傳送予不知情之賀寶芙公司而行使之,表示係各該信用卡持卡人劉娟秀本人以刷卡方式購買賀寶芙公司產品之意思,而可作為賀寶芙公司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之用,致使賀寶芙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古烜松上述各訂購單所指定之產品,足生損害於信用卡持卡人劉娟秀、賀寶芙公司,以及發卡銀行台新銀行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古烜松取得各次訂購之商品後,即將之銷售予其他客戶以牟利。
嗣因劉娟秀收到信用卡公司寄發之刷卡帳單後始察覺異狀,經詢問賀寶芙公司及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古烜松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被害人劉娟秀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三)被害人劉娟秀之訂單資料(見警卷第11頁至第16頁)、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3年3月12日賀字00000000號函所附「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玉山賀寶芙聯名卡/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刷卡單(見警卷第29頁至第38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39頁至第44頁)、被害人劉娟秀上揭所有之玉山銀行及台新銀行信用卡影本(見警卷第5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103年4月14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00000000 00號函所附信用卡消費紀錄2紙(見偵卷第12頁至第14頁 )。
三、爰審酌被告未經被害人劉娟秀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冒用被害人之名義,偽造各該訂購單及偽填被害人所持有之信用卡資料而簽帳刷卡消費購物,嚴重影響被害人之權益暨信用卡交易秩序之安全,兼衡酌被告各次刷卡消費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306元、6,019元、7,187元及6,933元,致發卡銀行、特約商店及持卡人均受有損害,幸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並已清償各該刷卡費用,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賠償45,000元予被害人,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乙份在卷可考,致被害人之損失已獲補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未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文件(原件)即偽造之私文書(含其上偽造「劉娟秀」之署押),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而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各該傳真予賀寶芙公司之傳真文件(因已提出行使而屬被告所有)上偽造「劉娟秀」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經此偵審程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見警卷第30頁)附表二:「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見警卷第32頁) 及「玉山賀寶芙聯名卡/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台
新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見警卷第33頁
)
附表三:「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見警卷第34頁上 方)及「玉山賀寶芙聯名卡/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
台新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見警卷第35
頁)
附表四:「HERBALIFE台灣批發產品訂購單」(見警卷第37頁) 及「玉山賀寶芙聯名卡/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台
新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見警卷第34頁
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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