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訴,1135,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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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富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年8月1日下午14時10分許於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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