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訴,1184,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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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厚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4年6 月30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黃厚平(下稱被告),且被告已於104 年7 月9 日撰寫上訴狀並於同年7 月10日送達本院,其上記載「茲因被告黃厚平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103 年度訴字第1184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僅先聲明如上」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暨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

㈡嗣本院於104 年7 月23日以中院東刑旭103 訴1184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而該函文亦於104 年7 月28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張在卷可憑,惟迄今未見被告補陳上訴理由到院。

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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