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訴,1752,2016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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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7號
103年度訴字第1734號
103年度訴字第1752號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
104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訇彥魯易(原名:陳崑源)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蘇阿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林洪文鵬
指定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被 告 吳萬福
達緄舒樣(原名:羅達訓)
朱冠潔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鄭明仁
選任辯護人 陳俊寰律師
被 告 蔡蘇其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林梅雄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溫成龍
張村興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黃水池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吳昭明
余金生
張吳阿代
張添富
陳光文
葉天清
葉錦和
吳春娘
葉金蓮
張坤海
林職龍
上 十一 人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王國興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林明忠
李阿琴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劉哲良
楊子文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李成章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陳秋義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觀諸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據上論斷欄所載內容,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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