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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3號
104年度訴字第773號
104年度訴字第804號
104年度訴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偉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03年度偵緝字第850號、103年度偵字第26457號;
104年度偵字第19465號;
104年度偵字第19466號、104年度偵字第20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偉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104年7月8日審理時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串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同日起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本院於104年9月23日審理時,經徵詢檢察官意見認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若准予被告交保,至少需提出新台幣5百萬元以上之保證金,並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所涉多次最輕本刑3年以上重罪,且有以偽造國民身分證影本、冒用他人名義為手段,施行詐欺取財罪之犯嫌,其雖就起訴、追加起訴之犯嫌均已認罪,而無串證之虞(經當庭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然仍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業自104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經訊問後,於104年12月8日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現本案於105年1月13日宣判,經訊問認為被告仍有逃亡之虞,自105年2月8日起第三次裁定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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